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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审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12-04 15:05:17

  

张定编办发〔2015〕97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张家界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审批制度》已经区编办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永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张家界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审批制度

 

为加强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提高人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和48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张定发〔2015〕11号)精神,现就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

    (一)专题申报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机构、职责、编制、职数的调整、增减、变化,下同)调整,应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专题申请。部门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未经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2.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机构编制现状、申请的具体要求、申请的依据及主要理由。申请依据应同时报送附件,如省委省政府文件、省编委(办)文件、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资质证明等。

    3.申请行文要规范,要以规范的请示文件上报,坚持一事一报。

    4.申请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党委(组)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 

    1.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及时要求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

    2.申报材料受理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予以登记,并提出对报告的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阅示。

    3.根据领导的安排,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审核或实地调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提出初步方案。

    (三)会议审批

    1.对于受理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或呈报。

2.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一般每月研究二次;需报区编委会,区委、区政府研究的事项,报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编委会研究。

3.需要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张定编〔   〕××号)呈报,机构改革方案等重大机构编制事项以中共张家界市永定区委、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文件呈报。

    (四)批复登记

    1.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张定编办〔  〕××号)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张定编〔  〕××号)文件行文批复。“三定”规定等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由中共张家界市永定区委、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中共张家界市永定区委办公室、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文批复。

2.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完毕。

3.新设立、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或被撤销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的规定,及时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4.机构编制事项已经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还要按照《张家界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张办发〔2008〕4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审核备案登记手续。

    5.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批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建立专门的机构编制档案。

    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和程序

   (一)申报

1.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内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须先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使用编制。

2.人员调动需在相同编制性质内进行,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竞编考试等情况外,不予受理逆向调动用编申请。

    3.填写《张家界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研究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使用编制专题请示》报区机构编委员会办公室。

    (二)核准

    1.区机构编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受理申报后,对编制使用申报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用人单位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性质等情况。对于安置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属于区委管理干部用编的,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按有关规定办理。

    2.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在《申报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加盖公章。然后将《申报表》留存一份,送用人单位、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三)登记 

    1.用人单位凭《申报表》到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带以下材料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办理人员实名制登记手续。
    ①任命文件、行政介绍信、招录文件、聘用合同、安置文件、《申报表》等;
    ②《张家界市永定区机构编制管理手册》;
    ③《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表》。

    2.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审核上述手续后,办理人员进编和实名制登记手续,开出《张家界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通知单》(一式四份,机构编制股存一份,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资办和用人单位各一份)。

    3.使用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财政全额拨款工勤编制、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凭《张家界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通知单》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人员工资手续后,将工资手续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加盖“张家界市永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资统发审核专用章”后,再送区财政局纳入工资统发。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调出、死亡、辞职、辞退后,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持相关材料和《张家界市永定区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办理人员销编手续。

三、严肃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事机构编制调整和使用编制事项,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未经区编委、区编办研究的重大机构编制事项不列入区委、区政府会议议题。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聘)、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时,应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及时办理好退休、调出、死亡、辞退等人员的销编手续。对于不执行编制使用核准规定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等手续,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不予以办理入编登记、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等手续。

 

 

                  张家界市永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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