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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推行区本级行政 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时间:2017-12-04 08:14:13

   

张定办发〔2017 16

 

共张家界市永定区委办公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推行区本级行政

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驻定垂管单位:

    《张家界市永定区推行区本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张家界市永定区委办公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30



张家界市永定区推行区本级行政审批

“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推行区本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即区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股室集中,行政审批股室向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含分中心)集中,保障进驻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为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2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2号)、《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行市本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办发〔201632号)等文件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为依据,以高效、廉洁、公开、便民为基本原则,建立审管分离、权责挂钩审批一条龙、服务一条龙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新平台,为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优良的政务环境。

二、改革内容

(一)整合职能,组建行政审批股。区直各有关单位结合机构改革三定整合内部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将原分散在各内部股室的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到行政审批股。单位行政审批业务量较少的,可在其他股室增挂行政审批股牌子,但以行政审批服务职能为主。垂管单位的职能和内设机构整合,由各单位按要求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

各有关单位设立的行政审批股主要承担行政审批和牵头协调职能,对外代表本单位统一受理、办结行政审批业务;对内牵头协调、督办业务股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审核事项。

(二)集中受理,授权到位。区直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股及有关人员整体进驻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各有关单位下达授权书,授予窗口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可以是单位副职领导或行政审批股股长)享有对即办件、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做出决定的事项的审批权,对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的预审处理权,行使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权,代表本单位参与其他单位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等权限。

进驻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的行政审批职能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机制,做到受理、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办理环节在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完成。其他环节和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由各单位行政审批股按程序内部运转,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坚决杜绝行政审批事项两头受理”“只受理不办理等现象,各有关单位刻制与单位行政印章法律效力相同的审批专用章,专用章必须在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窗口使用。

(三)调整分工,配强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要按照配优、配强原则,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精、工作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的在编人员进驻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窗口,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能熟练操作电脑。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时限不少于1年,人员调整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由各单位与区政务公开中心协商,经中心同意后上岗。各有关单位派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不适合中心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在接中心通知后5日内进行更换。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保留在原单位,其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由中心负责,优秀指标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单列,不占派驻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它单位比例。将党员身份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至中心,参加中心党组织的活动。各单位要建立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优先考虑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提拔重用,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各窗口单位党委(党组)在研究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提拔使用前,应征求中心意见,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同时在中心张贴。

三、实施范围

(一)改革涉及的项目。《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张定政发〔20166号)、《张家界市永定区2017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张定审改办发〔20172号)等文件保留的、下放的、非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大型机械设施、检验检测设施等特殊情况不宜进驻,并经区政府批准的事项除外),如有新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目录公布,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二)改革涉及的部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区直和垂管部门以及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具体是: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区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和粮食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区林业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文物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残联、天门山茅岩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区司法局、区农机局、区征收办、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税局、市交警直属一大队、区消防大队。

四、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成立永定区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顾问,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区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委深改办、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优化办)、区政务公开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区电子政务办、区商务和粮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务公开中心,由政务公开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场地建设、职能整合、进驻督办、技术服务、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6个工作组。

(一)场地建设组。由区政府办牵头,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商务和粮食局、区财政局、区政务公开中心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制定优化整合方案,负责区政务公开中心大厅建设工作。

(二)职能整合组。由区编办牵头,负责指导各有关单位内部股室职能调整,审核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股室设置方案,核定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

(三)进驻督办组。由区纪委牵头,从区编办、区发改局(优化办)、区政务公开中心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核各有关单位进驻区政务公开中心方案,督促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股室进驻区政务公开中心到位、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授权到位。

(四)技术服务组。由区电子政务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区电子政务网络畅通、应用部门的网上办公系统接入和网上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五)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按照实事求是,推动工作的原则,给予必需的工作经费保障,落实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政务大厅的装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所需经费。

    (六)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从相关单位抽调相关人员,负责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宣传报道和影像资料的整理归档。

五、实施步骤

(一)场地建设。加快推进新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在新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完成前,加强对各政务服务分中心的统一、规范管理。

(二)职能整合。区编办负责对区直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股的设置、职能等进行明确;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三定方案组建行政审批股,按调整后的职能履行职责。

(三)进驻督办。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制定本单位进驻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方案,报进驻督办组。进驻督办组对各有关单位进驻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方案进行报批。各有关单位按照经审批的进驻方案,完成对首席代表的委托授权,并将授权书报进驻督办组审核备案。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股进驻区政府政务公开中心,首席代表按授权履行职责,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四)检查验收。区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领导小组对各有关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是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克服困难,抓好落实,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动员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强化考核。区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执行不力、敷衍应付,阻碍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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